马克站起身,脸色有些涨红:“审判长、审判员,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首先,《UCP500》只是行业惯例,并非中国法律,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其次,合同相对性原则不适用于本案,赛伯博公司是涉案货物的最终收货人 and 实际使用人,享受了合同利益,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宏基公司只是代理付款方,其未付款的责任应由被代理人赛伯博承担。”
“再者,我方寄单时间为 10 月 25 日,并未超过议付截止日,单据逾期是由于快递公司的过错导致的,与我方无关。”马克说道,“我方已向快递公司核实,涉案单据在运输过程中因分拣错误导致延误,这属于第三方过错,我方不应承担责任。而且,赛伯博公司已经实际使用了涉案部件生产 BB 机并销售获利,若不支付货款,将构成不当得利。”
“最后,被告声称已向宏基公司支付货款,但宏基公司是否将该笔款项用于支付信用证,我方不得而知。不排除二被告恶意串通,转移资金,损害原告利益的可能。” 马克的话锋突然变得尖锐,“宏基公司近期将大量资金投入太阳能项目,导致无力支付货款,赛伯博公司作为长期合作伙伴,对此不可能不知情,其所谓的‘已支付货款’,可能只是为了逃避付款责任的虚假陈述。”
“你胡说!”李建国猛地站起身,情绪激动,“我们宏基从来没有和赛伯博串通,我把钱投去太阳能是事实,但那是为了公司发展,不是为了逃避债务!”
“李总,冷静点。”陈一清拉住他,低声说道。
张正义敲了敲法槌:“被告方注意情绪,法庭上不得喧哗。原告方,你的补充意见说完了吗?”
“说完了,审判长。”马克坐下,挑衅地看了陈一清一眼。
接下来是举证质证环节。陈一清逐一核对摩托罗拉提交的证据,对买卖合同、装船提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反驳;对快递底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上面没有快递公司的公章,无法证明寄单时间;对赛伯博的销售数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赛伯博应承担付款责任。
马克则对陈一清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转账记录、气象证明、快递签收记录等证据一一提出质疑,认为委托代理协议是二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原告;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赛伯博向宏基支付了款项,但不能证明该款项是用于支付本案信用证;气象证明与快递延误没有直接关联;快递签收记录只能证明银行签收时间,不能证明原告寄单时间。
双方的质证激烈而胶着,从上午九点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中间只休息了一小时。陈一清始终保持着冷静,对马克的每一个质疑都能给出有力的回应,引用法律条文和国际惯例,逻辑严密,滴水不漏。
小林坐在旁边,看着陈一清从容不迫的样子,心里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 她终于明白,为什么石总会对陈一清如此信任,为什么业内都称陈一清是“涉外经济纠纷的定海神针”。
下午三点,法庭辩论开始。马克首先发言,再次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突破,赛伯博作为最终受益人应承担付款责任,摩托罗拉逾期交单是由于第三方过错,不应免责。
陈一清则针锋相对:“审判长、审判员,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核心是‘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双方是摩托罗拉和赛伯博,但付款义务的约定是‘由赛伯博委托宏基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这意味着双方已明确约定付款义务由宏基履行。赛伯博已按约定向宏基支付了货款,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UCP500》的法律效力,”陈一清语气加重,“虽然《UCP500》是行业惯例,但中国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时,一直将其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这是司法实践的共识。而且,本案中的信用证明确约定‘本信用证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这意味着双方已约定《UCP500》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理应遵守该惯例的规定,其逾期交单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原告声称的‘第三方过错’,” 陈一清冷笑一声,“原告在议付截止日前一天才寄单,本身就将自己置于极大的风险之中,即使存在快递延误,也是原告自身疏忽造成的,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举个例子,考生在考试结束前一分钟才开始答题……”
1999 年 12 月 20 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庭里,空气凝重得能拧出水来。
陈一清挺直脊背坐在被告席上,指尖无意识地摩挲着《UCP500》手册的边角,这本被他翻得卷边的蓝色小册子,此刻像是有千斤重。审判长张正义手里捏着判决书,花白的头发在日光灯下泛着冷光,他缓缓开口,声音打破了死寂:
“本院认为,涉案《射频发射机买卖合同》系原告摩托罗拉公司与被告赛伯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赛伯博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及货物最终受益人,实际使用涉案部件生产并销售获利,理应承担付款义务。宏基贸易公司作为委托代理方,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陈一清的心猛地一沉,他听到身边的李建国发出一声压抑的呜咽。
“关于被告方主张的原告逾期交单问题,” 张正义继续宣读,“《UCP500》虽为国际贸易惯例,但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结算,并未约定逾期交单可免除买方付款义务。原告寄单时间未超出议付截止日,单据延误系第三方快递分拣错误导致,非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赛伯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宏基进出口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摩托罗拉(美国)公司货款 1280 万美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自 1999 年 10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 86.4 万元人民币,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法槌 “咚” 地一声落下,像重锤敲在每个人的心上。李建国身子一软,瘫坐在椅子上,嘴里喃喃自语:“完了,全完了……”
陈一清猛地站起身,声音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颤抖:“审判长,我方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上诉!”
张正义看了他一眼,眼神复杂:“当事人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