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任务
牵头责任单位
配合责任单位
时限要求
特色小镇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初选,再由设区市政府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18年后每年一季度
根据申报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提出联审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
2017年7—8月;2018年后每年二季度
对进入联审名单的特色小镇,由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联审,按照安徽省特色小镇评审表对其量化赋分,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特色小镇列入待审定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17年8—9月;2018年后每年二季度
将列入待审定名单的特色小镇报送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并授牌。
省发展改革委
6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空间。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着力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
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7—2021年
7
鼓励各地创新特色小镇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放管服”改革,将市场需要的权力放归市场,允许特色小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先试有关改革事项。依法向特色小镇所在地下放各类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
2017—2021年
8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置信贷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项目储备库内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产业链融资服务。鼓励设立特色小镇建设基金,支持特色小镇运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省政府金融办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2017—2021年
9
落实创新创业人才扶持政策,对进入特色小镇的产业领军人才、大学生、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等给予倾斜,加快特色产业转型发展、领先发展,打造创新创业样板。
省委组织部
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2021年
10
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7年6—8月
11
对授牌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评估和3年建设期满考核制度。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小镇,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退出机制,摘牌并扣回奖励资金。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等
自2018年起,每年10—12月
12
强化对特色小镇的监督,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文物破坏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经核实,实行摘牌。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17—2021年
13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制度。各地要每半年向省数据网络平台报送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自2018年起,每年7月和次年1月报送主要指标数据
14
每季度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每季度
15
加强对特色小镇的跟踪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通过建立“比学赶超”例会制、特色小镇镇长论坛,开展小镇的产业高度、改革力度、特色亮度评比,促进特色小镇取长补短齐发展,营造浓厚的建设氛围。
省发展改革委
省委宣传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7—2021年 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17年9—10月;2018年后每年二季度
省政府安排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以“借转补”方式用于扶持各地特色小镇建设,根据各特色小镇项目建设等情况安排,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年度评估情况较好的特色小镇予以奖励。财政奖补资金用于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导产业培育等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11月;2018年后每年三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