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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宫:

法律制度

立法形式

主词条:律令格式

唐朝明确规定国家的正式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唐六典·刑部》中指出∶“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律即是刑事法典(包括了部分诉讼程序);令是积极性的、正面性指导人们行为的法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制度;格是以禁止性规范为主体的单行法规;式是国家行政事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公文的格式。唐代几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都是同时修订律、令、格、式,说明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239]

除了律、令、格、式法律体系外,唐朝还曾编制称之为“六典”的典章汇编。唐末又曾将律、令、格、式以及有关的制敕以刑事法律为主体,汇编为“刑律统类”。 [239]

立法活动

主词条:唐律

《唐律疏议》残片

《唐律疏议》残片 [221]

唐律根据隋《开皇律》修撰而来。唐高祖时制订《武德律》,到太宗朝完成《贞观律》。唐高宗永徽年间对唐律进行了修订,形成《永徽律》,并进行全面注释,写成《律疏》。传世的《唐律疏议》,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一般认为即《永徽律疏》。 [221] 之后,玄宗朝又有《开元律》等。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 [240] ,成为中华法系后世法典的蓝本。

唐朝法律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 [103]

人口

天宝时期人口分布图

天宝时期人口分布图

因隋炀帝杨广造成的隋末天下大乱导致全国人口锐减,至唐高祖武德年间仅200余万户,李唐统一全国后户口开始逐步恢复。唐太宗贞观十三年,户数恢复至304万,人口达1235万,又获塞外归附人口120余万。 [113-115] 高宗永徽三年(652年)全国有户380万。 [116] 武则天神龙元年(705年)全国有户615万,约3714万人。 [117] 唐玄宗天宝十三载(754年),户数9619254,口数52880488,为官方户口统计的峰值。 [118] 安史之乱后,因藩镇割据及户籍统计和管理混乱废弛,户口数不符合实际情况,据学者分析广德二年(764年)全国人口至少有4600万到4700万左右,晚唐人口峰值达6000万左右。 [119] [89]

现代学者们普遍认为唐朝的人口峰值出现于唐玄宗天宝十三载至十四载间(754年-755年),因学者考虑到佃农、隐户、奴仆、士兵、僧道、外族等不纳入户口统计的人而对唐朝人口峰值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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